案例三
某建设项目由3个独立的单项工程构成,由某总承包商负责该建设项目的施工。该项目属于房屋建筑工程,某监理单位具有公路工程的乙级资质,经业主同意,承接了该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总承包商将A单项工程中的桩基础、B单项工程中的高级装修、C单项工程中的幕墙分包了出去,在监理过程中,该监理单位借用了其他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因为这个监理单位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的资质。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开始前确定了目标的控制基本环节工作,确定采用直线职能制监理组织。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有关内容如下:
(1)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监理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改;
(2)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监理人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
(3)监理人选择工程总承包人;
(4)监理人选择工程分包人;
(5)监理人应承担一部分对承包人的误期罚款;
(6)监理人可自主地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及复工令;
(7)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对方;
(8)业主责任的延期,监理人的合同责任期相应延长;承包人责任的延期,监理人的合同责任期不延长。
[问题]
1.监理单位违反了哪项经营活动准则?
2.工程分包应履行哪些程序?
3.请制订目标控制的基本环节?
4.请改正监理合同的错误之处。
[参考答案]
1.监理单位违反了“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作为监理单位,要依法经营,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该监理单位具有公路工程的监理资质 而不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的监理资质,超越了经营范围,违反了“守法”准则;该监理单位借用其他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违反了“诚信”准则。
2.工程分包应履行的程序包括:①总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说明要分包的事项;②由总承包商选择分包商,工程师审查批准;③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
3.目标控制的基本环节包括:投入;转换;反馈;对比;纠偏。
4.监理合同的错误之处:
(1)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监理人无权要求设计人更改,而只能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2)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监理人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
(3)监理人无权选择工程总承包人,而只能提出建议;工程总承包人应由业主选定。
(4)监理人无权选择分包人,分包人应由总承包人选择,但应经监理人确认;
(5)监理单位不应承担业主对承包人的误期罚款,因为监理人不对承包人因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承担责任;
(6)监理单位应在取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及复工令;
(7)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不是全部按照按实际损失赔偿对方;
(8)业主责任的延期,监理人的合同责任期相应延长;承包人责任的延期,监理人的合同责任期也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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