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中包括桥梁(2座)、路基和路面工程(80公里)。建设单位将桥梁工程和路基路面工程分别发包给了两家施工单位,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某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了该公路工程的施工阶段监理任务,并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中部分内容如下:
1、监理单位为本工程项目的最高管理者;
2、监理单位应无条件维护建设单位的权益;
3、建设单位参与监理的人员同时作为业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
4、上述业主代表可以向承包商下达指令;
5、监理单位仅进行质量控制,而由业主来行使进度与投资控制任务 问题:
1、监理合同中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
2、 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立何种监理组织结构形式合适?为什么?请绘出组织结构示意图。
参考答案:
1、监理合同中内容不妥之处:
(1)不妥。某些重大决策问题还必须由业主做出决定。因此,监理单位不是也不可能是工程项目建设惟一的、最高管理者。
(2)不妥。监理单位应站在公正立场上行使自己的处理权,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
(3)不妥。业主方参与监理的人只能以监理单位名义和人员进行活动。
(4)不妥。业主代表不可以直接向承包商下达指令,必须通过监理工程师下达。
(5)不妥。监理的三大控制目标是相互联系的,让监理单位只控制一个目标不妥。
2、宜采用直线制的监理组织结构形式。因为,该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由两家施工单位分别承包,而直线制的组织结构适用于监理项目能划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子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直线制的监理组织结构示意图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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