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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重点考点:第五考点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6年7月14日]  【

  (三)、工程索赔处理

  工程索赔包括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申请。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费用、施工进度的原始资料,为处理工程索赔提供证据。项目监理机构应以法律法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工程建设标准、索赔事件的证据等为依据处理工程索赔。

  1.费用索赔处理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费用索赔处理程序和施工合同约定的时效期限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当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综合处理意见,并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单位损失,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处理。

  2,工程延期审批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工程延期审批程序和施工合同约定的时效期限审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延期申请。施工单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四)施工合同争议与解除的处理

  1.施工合同争议的处理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程序处理施工合同争议。在处理施工合同争议过程中,对未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停履行合同条件的,应要求施工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2,施工合同解除的处理

  1)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并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2)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款项,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3)因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1、建设工程信息管理基本环节包括:信息的收集、传递、加工、整理、分发、检索和存储。

  2、与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内容主要有:

  1)与施工项目经理关系的协调。

  2)施工进度和质量问题的协调。

  3)对施工单位违约行为的处理。

  4)施工合同争议的协调。

  5)对分包单位的管理。

  3、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协调方法:

  1)会议协调法。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等。

  2)交谈协调法

  3)书面协调法。书面协调法的特点是具有合同效力。

  4、监理例会主要内容应包括: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施工安全管理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6)其他有关事宜。

  5、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监理工作:

  1)协助建设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准备工作,为施工单位提交合格的施工现场;

  2)审查确认施工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资格;

  3)检查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检查施工机械和机具质量;

  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5)检查施工单位的现场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环境;

  6)控制施工工艺过程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

  7)处置工程质量问题、质量缺陷;协助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8)审核工程竣工图,组织工程预验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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