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监理机构
1.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结构模式和规模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
2、在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撤离施工现场。撤离施工现场前,应由监理单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3、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立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一名总监理工程师、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监理工作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监理工作深度及建设工程监理目标控制的要求,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项目监理机构可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情形包括:
1)工程规模较大,专业较复杂,总监理工程师难以处理多个专业工程时,可按专业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2)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包含多个相对独立的施工合同,可按施工合同段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工程规模较大,地域比较分散,可按工程地域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4、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5、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目标;
(2)确定监理工作内容;
(3)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结构设计;
(4)制定工作流程和信息流程。
6、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
1)直线制:
适用情况:能划分若干子项的大中型工程;
特点:(1)任一下级只受唯一上级命令;
(2)不另设职能部门
优点:(1)机构简单;
(2)命令统一、权力集中
(3)职责分明、隶属关系明确;(4)决策及信息传递迅速
缺点:(1)实行无职能部门的“个人领导”;
(2)对总监要求全能;
(3)专业人员分散使用
2)职能制
适用情况:大中型工程
特点:(1)设立专业性职能部门;
(2)各职能部门在职能范围内有权指挥下级;
优点:(1)加强了目标控制的职能化分工;(2)能发挥职能机构专业管理作用,高效管理;
(3)减轻总监负担
缺点:(1)下级受多头领导;
(2)直接指挥部门与职能部门双重指令易生矛盾,使下级无所适从;
3)直线职能制:适用情况:(1)大中型工程
(2)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工程
特点:(1)直线指挥部门拥有对下级指挥权,对部门工作负责;
(2)职能部门是直线指挥部门的参谋,只对下级业务指导
优点:(1)直线领导、统一指挥
(2)职责清楚
(3)目标管理专业化低
缺点:信息传递路线长
4)矩阵制
适用情况:(1)复杂的大型工程 (2)施工(监理)范围较集中
特点:(1)纵向管理系统为职能系统;
优点:(1)加强了各职能部门横向联系;
(2)横向是按职能划分的子项目系统
(2)有较大机动性(职能人员调动);
(3)将上下左右、集权与分权最佳结合;(4)有利于解决复杂难题及人员培养
缺点:(1)纵横向的协调工作量大;
(2)处理不当易生矛盾,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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