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
(一)监理人的义务
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监理人需要完成的基本工作如下: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施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资料,抽检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建设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二)违约责任
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1)监理人的违约情况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故意行为和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
监理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
1)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2)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监理人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
1)未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
2)未按规范程序进行监理;
3)未按正确数据进行判断而向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发出错误指令;
4)未能及时发出相关指令,导致工程实施进程发生重大延误或混乱;
5)发出错误指令,导致工程受到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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