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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重要考点:第一章第一节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9年10月12日]  【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

  1.明确了强制实施监理的工程范围

  2.明确了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

  3.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

  4.明确了工程监理人员的职责

  其中:

  1.明确了强制实施监理的工程范围

  五类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即:

  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③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④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能源、交通、邮政、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二)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区分:

  (1)【揽活有过错、按监理酬金罚】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改正,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故意犯错、直接罚款】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不履行职责】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4)《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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