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工作和酬金的判定
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的变更。通用条件6.2.2款规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因此,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件6.2.2款明确约定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其中,特别规定了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按比例按天计】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X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②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停止后的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通用条件6.2.3款规定,“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因此,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件6.2.3款明确约定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X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③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通用条件6.2.5款规定,“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因此,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件6.2.5款明确约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的确定方法: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X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④监理人正常工作量的减少。通用条件6.2.6款规定,“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因此,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件6.2.6款明确约定,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2015-25】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增加的监理工作内容应视为( )。
A.延续工作
B.附加工作
C.额外工作
D.非正常工作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订立。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的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参见教材P90。
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
(一)监理人的义务
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监理人需要完成的基本工作如下: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施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资料,抽检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建设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018-65】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理人需完成的基本工作有( )。
A.主持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B.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C.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D.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E.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正确答案』BC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选项A错误,正确表述应该是: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参见教材P92。
【2017-65】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属于监理人义务的有( )。
A.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
B.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C.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D.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E.审查施工承包人提出的竣工结算
『正确答案』BC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选项A错误,委托人需要监理人提供相关服务(如勘察阶段、设计阶段、保修阶段服务及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的,其范围和内容应在附录A中约定;选项D错误,监理人需要完成的基本工作之一是“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参见教材P92。
【2014-69】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监理人需要完成的基本工作内容有( )。
A.主持工程竣工验收
B.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报告
C.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D.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E.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监理人需要完成的基本工作包括22项,其中有CD两个选项。选项A,正确的表述应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选项B,正确的表述应为“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选项E,正确的表述应为“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例会”。参见教材P92。
2.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1)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项目监理机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人员数量满足监理工作需要。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是保证建设工程监理效果的重要基础。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更换
1)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需要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不低于现有资格与能力为原则,并应将更换情况通知委托人。
【2016-24】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遵循的原则是( )。
A.不少于现有人员数量
B.不增加监理酬金
C.不低于现有资格与能力
D.不超过现有监理成本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不低于现有资格与能力为原则,并应将更换情况通知委托人。参见教材P93。
3.履行职责
(3)合同变更的处理。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工程延期的授权范围、合同价款变更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项目监理机构可不经请示委托人而直接发布指令,但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h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这样,项目监理机构就拥有一定的现场处置权。
【工程延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长
【工期延误】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长
4.其他义务
(1)提交报告。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还可根据需要提交专项报告等。
(2)文件资料。在监理合同履行期内,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所用的图纸、报告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重要依据,记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重要证据,也是衡量建设工程监理效果的主要依据之一。发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时,也是判别建设工程监理责任的重要依据。项目监理机构应设专人负责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工作。
(3)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过程中,委托人派遣的人员以及提供给项目监理机构无偿使用的房屋、资料、设备应在附录B中予以明确。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并在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委托人。
【2016-65】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项目监理机构应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文件资料有( )。
A.监理大纲
B.监理规划
C.监理实施细则
D.监理月报
E.监理专项报告
『正确答案』B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还可根据需要提交专项报告等。参见教材P93。
(三)违约责任
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监理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赔偿。因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监理人的违约情况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故意行为和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
监理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
1)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2)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监理人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
1)未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
2)未按规范程序进行监理;
3)未按正确数据进行判断而向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发出错误指令;
4)未能及时发出相关指令,导致工程实施进程发生重大延误或混乱;
5)发出错误指令,导致工程受到损失等。
【2017-25】下列行为中,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是( )。
A.未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
B.未按规范程序进行监理
C.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D.未及时发出指令,导致工程实施进程发生混乱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监理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1)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2)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参见教材P95。
【2016-64】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理人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有( )。
A.对不可预见因素未实施风险防范,使工程受到损失
B.未按规范程序进行监理
C.施工单位擅自违规作业未被发现而出现质量不合格
D.未按正确数据进行判断而向施工承包人发出错误指令
E.未能及时发出相关指令,导致工程实施进程发生重大延误
『正确答案』B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监理人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1)未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2)未按规范程序进行监理;(3)未按正确数据进行判断而向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发出错误指令;(4)未能及时发出相关指令,导致工程实施进程发生重大延误或混乱;(5)发出错误指令,导致工程受到损失等。参见教材P95。
(四)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3)相关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引起的变更。在监理合同履行期间,因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导致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发生变化时,应按合同变更对待,双方通过协商予以调整。增加的监理工作内容或延长的服务时间应视为附加工作。
【2016-25】监理合同履行期间,因相关法律法规导致监理服务的范围发生变化,所增加的监理工作内容应视为( )。
A.正常工作
B.伴随工作
C.附加工作
D.连带工作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在监理合同履行期间,因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导致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发生变化时,应按合同变更对待,双方通过协商予以调整。增加的监理工作内容或延长的服务时间应视为附加工作。参见教材P97。
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或相关服务的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自主选择继续等待委托人恢复服务的通知,也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全部或部分义务的通知。
【2018-25】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暂停全部监理服务时间超过(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A.60
B.90
C.182
D.365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或相关服务的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自主选择继续等待委托人恢复服务的通知,也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全部或部分义务的通知。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参见教材P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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