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生效 |
无生效条件的委托合同 | |
变更 |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工作内容增加 |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附加工作分为延长监理或相关服务时间、增加服务工作内容两类。延长监理或相关服务时间的附加工作酬金,应按下式计算: 附加工作酬金=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增加服务工作内容的附加工作酬金,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增加的工作内容协商确定。 |
⑵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暂停履行、终止后的善后服务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 |
监理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生效后,出现致使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的情况可能包括: 1)因委托人原因致使监理人服务的工程被迫终止; 2)因委托人原因致使被监理合同终止; 3)因施工承包人或其他合同当事人原因致使被监理合同终止,实施工程需要更换施工承包人或其他合同当事人; 4)不可抗力原因致使被监理合同暂停履行或终止等。 在上述情况下,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式计算: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 |
(3)相关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引起的变更 |
按合同变更对待,双方通过协商予以调整。增加的监理工作内容或延长的服时间应视为附加工作。若致使委托范围内的工作相应减少或服务时间缩短,也应调整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正常工作酬金 | |
(4)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引起的变更 |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监理与相关服务酬金的计算基数便发生变化,因此,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 如果是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约定的合同酬金,增加监理范围调整正常工作酬金时,若涉及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变化,则应按实际委托的服务范围重新计算正常监理工作酬金额。 | |
(5)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的减少 |
减少正常工作酬金的基本原则: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如果是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约定的合同酬金,减少监理范围后调整正常工作酬金时,如果涉友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变化,则应按实际委托的服务范围重新计算正常监理工作酬金额 |
【例】监理合同履行期间,因法律法规导致监理服务的范围发生变化,所增加的监理工作内容应视为()。
A.正常工作
B.伴随工作
C.附加工作
D.连带工作
【答案】C
暂停履行与解除 |
(1)解除合同或部分义务 |
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按诚信原则做出合理安排,将解除合同导致的工程损失减至最小。 除不可抗力等原因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因委托人原因致使正在实施的工程取消或暂停等,监理人有权获得因合同解除导致损失的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监理合同仍然有效,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
(2)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
委托人因不可抗力影响、筹措建设资金遇到困难、与施工承包人解除合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征地拆迁遇到困难等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时,应书面通知监理人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或相关服务的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自主选择继续等待委托人恢复服务的通知,也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全部或部分义务的通知。若暂停服务仅涉及合同约定的部分工作内容,则视为委托人已将此部分约定的工作从委托任务中删除,监理人不需要再履行相应义务;如果暂停全部服务工作,按委托人违约对待,监理人可单方解除合同。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合同解除日。 委托人因违约行为给监理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 |
(3)监理人未履行合同义务 |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委托人在发出通知后7 天内没有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即监理人没有采取实质性改正违约行为的措施,则可进一步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 监理人因违约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 |
(4)委托人延期支付 |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支付日的28天后未收到应支付的款项,可发出酬金催付通知。 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 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合同解除。 委托人应对支付酬金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 |
(5)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暂停或解除 |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双方受到的损失、损害各负其责 | |
(6)合同解除后的结算、清理、争议解决 |
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条款仍然有效。合同争议条款仍然有效 | |
终止 |
以下条件全部成就时,监理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工程竣工并移交并不满足监理合同终止的全部条件。上述条件全部成就时,监理合同有效期终止。 |
【例】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阶段支付酬金申请书内的附加工作酬金有异议时,按照通用条件的规定,该阶段的酬金支付应为( )。
A.将支付申请书退回监理人,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后再行支付
B.将支付申请书退回监理人,要求重新计算正确后再行提交
C.按支付证书要求的款额支付,异议部分留待后续再解决
D.对无异议部分按时支付,有异议部分暂不支付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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