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明确34项职业资格效力直接等同于职称
为深入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近日,湖北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建立第二批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省已建立的首批13项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基础上,继续建立第二批34项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明确这些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效力直接等同于职称。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药师、护士执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资产评估师、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税务师、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统计专业技术资格、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翻译专业资格等24项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两者享受同等效力。
国务院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棉花质量检验师、矿产权评估师等10项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原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可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两者享受同等效力。
对应的职业资格项目(含首批),其证书管理制度仍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另换发职称证书。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足相关规定且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凭相应职业资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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