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
第一节 合同法律关系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
1、合同法律关系包括: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
2、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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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作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
2)、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成立(设立法人必须经过政府机关的批准或核准登记);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要求法人的财产或经费必须与法人经营范围或设立目的相适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4)、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5)、其他组织: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联合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他组织与法人相比其复杂性在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比较复杂。
3、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1)、物:建筑材料、设备、建筑物、货币、借款合同等;2)、行为: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绑扎钢筋、土方开挖、抹灰等;3)、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特定情况下的公知技术、专利权、工程设计等。
4、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合同的具体要求,决定了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是连接主体的纽带。
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1、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行政行为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及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也是法律事实。
2、事件: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分自然事件(地震、台风)和社会事件(战争、罢工、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禁运等)两种。
三、代理关系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七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的表现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又称意定代理。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如果授权范围不明确,则应当由被代理人(单位)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惹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二产生的代理。只有在没有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的情况下适用。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
3、 无权代理:包括以下三种情况: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而为的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行驶追认权后将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合法的代理行为。第三人事后知道无权代理的,可以向“被代理人”行驶催告权,也可以撤销此前的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默认等于同意)
4、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5、 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4)、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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