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程保险
1.保险的分类
■财产保险
·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
·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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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2.建筑工程一切险
2.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概念
2.2 第三者责任险的概念
2.3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2.4 责任范围
2.5 除外责任
2.6 第三者责任险
2.7 赔偿金额
2.8 保险期限
2.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概念
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要点】
·对象:各类建筑工程项目
·原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2.2 附加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概念
凡在工程期间的保险有效期内,因在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难点】谁是“第三者”
·工地及邻近地区的与工程无直接关系的人
·一定不是工地参建相关主体的员工
2.3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2.4 责任范围(两类)
■自然事件(包括地震)
■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
【特别说明】
建筑物竣工移交后投保财产保险,地震属于除外责任,但在竣工前建设期内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地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5 除外责任(十大项)
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②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④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的损失;
⑤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⑥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⑦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⑧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⑨除非别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⑩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2.6 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范围
■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2.7 赔偿金额(两个不超过)
■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2.8 保险期限
项目 |
内容 |
期限开始 |
自工地动工或材料设备运至工地 |
期限结束(三条件以先发生者为准) |
·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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