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
1.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
一般说来,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具体地讲:口头合同自受要约人承诺时生效;书面合同白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履行全部或者主要义务的,可以视为合同有效。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的,当事人取消或改正后,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2.附条件和期限合同的生效时间
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生效约定附条件或者约定附期限。附条件的合同,包括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类。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界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条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是同一时间,合同成立后虽然并未开始履行,但任何一方不得撤销要约和承诺,否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必须忠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义务,应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追究责任。一方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合同已生效,同样要追究其违约责任。
3.合同效力与仲裁条款
合同成立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无效、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不能认为合同无效将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若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另一方按约定的程序终止合同而发生丁争议,仍然应当由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裁定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及对争议的处理。
(二)格式条款
1.概念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采用的条款。
2.选择
提供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只能在接受格式条款和拒签合同两者之间进行选择。格式条款既可以是合同的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也可以是合同的所有条款为格式条款。
3.原则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井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4.无效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5.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山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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