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

各地资讯
当前位置:考试网 >> 监理工程师 >> 案例分析 >> 模拟试题 >> 2021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常考试题(十一)

2021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常考试题(十一)

来源:考试网  [2020年12月18日]  【

  【案例】

  建设单位(甲方)与某施工单位(乙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并将该工程委托给某监理单位进行施工阶段监理。由于该工程的特殊性,工程量事先无法准确确定,但工程性质清楚。按照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工程量由监理工程师负责计量。

  根据该工程的合同特点,监理工程师提出了工程计量程序要点如下:

  (1)乙方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在5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2)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48小时内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3)若乙方得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监理工程师自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4)若监理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乙方报告中提出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5)若监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的,计量结果无效。

  (6)监理工程师签署计量支付证书,甲方据以支付工程款。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监理工程师提出了工程变更价款的程序的要点如下:

  (1)变更发生后的14天内,乙方应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2)若变更发生后14天内,乙方不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则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

  (3)监理工程师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21天内,对乙方的要求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乙方的报告送达之日起21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监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不同期支付。

  【问题】

  1.该工程适合采用什么类型的合同计价方式?说明理由。

  2.试指出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计量程序的不妥之处,并说明正确做法。

  3.试指出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价款程序的不妥之处,并说明正确做法。

  4.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是如何规定的?

202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题库—网校课程
试题来源 202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题库 在线做题

网校课程

202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网校课程精讲班+强化班+习题班;六科全真模拟考场+评测后老师点评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0-525-585 联系通道 

在线试听

  【答案】1.该工程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理由:固定单价合同属于单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这种合同的价款并不是绝不可调整,而是约定范围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因为本案例中工程项目性质清楚,但工程量事先无法准确确定,故适合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2.(1)不妥之处:乙方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在5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正确做法:乙方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不妥之处: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48小时内通知乙方。正确做法: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内通知乙方。

  (3)不妥之处:若监理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乙方报告中提出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正确做法:若监理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提出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1)不妥之处:监理工程师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21天内,对乙方的要求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乙方的报告送达之日起21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正确做法:监理工程师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对乙方的要求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乙方的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2)不妥之处:监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不同期支付。正确做法:监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责编:yuanyijing

报名通关必备

  • 姓名
  • 电话
  • 邮箱
在线题库

编辑推荐

  • 建筑工程
  • 会计考试
  • 职业资格
  • 医药考试
  • 外语考试
  • 学历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