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精选练习题(9)
某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中标单位并签订合同。
该工程合同条款中部分规定如下:
(1)由于设计未完成,承包范围内待实施的工程虽然性质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双方商定拟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
(2)施工单位按建设单位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单位不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3)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施工单位参考使用;
(4)施工单位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按工期定额计算,该工程工期为573天。但在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开工日期为2007年12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09年7月25日,日历天数为58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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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实际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下列情况。
(1)工程进行到第6个月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出通知,指令压缩国家基建投资,要求某些建设项目暂停施工。该工程项目属于指令停工下马项目,因此,业主向承包商提出暂时中止合同实施的通知,承包商按要求暂停施工。
(2)复工后在工程后期,工地遭遇当地百年罕见的台风的袭击,工程被迫暂停施工,部分已完工程受损,现场场地遭到破坏,最终使工期拖延了2个月。
(1)该工程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的总价合同形式是否恰当?说明理由。
(2)该合同条款中存在哪些不妥之处?指正并说明理由。
(3)本工程的合同工期为多少天?为什么?
(4)对国务院指令暂时停工怎么处理?对不可抗力事件的暂时停工怎么处理?
某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在承重结构混凝土施工前,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工程师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进行了混凝土试块的见证取样,由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对其送检样品进行加封后,由监理工程师送往试验室。试验室经试验后,出具了一式两份的试验报告,分别交由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保存,在见证取样的当月进度款支付申请中,承包单位将见证取样的试验费用加入工程进度款中,要求一并支付。
【问题】
1.以上说法是否有不妥之处?请指出并说明应如何处理?
2.为确保工程质量,在市政工程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中,应对哪些项目实行见证取样?
3.送往试验室的样品,应填写送验单,该“送验单”应有什么印章和谁的签字?
4.实行见证取样,是否可以代替承包单位对材料、构配件进场时必须进行的自检?
参考答案:
1.以上说法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
(1)不妥之处: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工程师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在现场进行见证取样。
正确做法:承包单位在实施见证取样前通知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程师的现场监督下,承包单位按相关规范的要求,完成材料、试块、试件等的取样过程。
(2)不妥之处: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对其送检样品进行加封。
正确做法:由监理工程师对其样品进行加封。
(3)不妥之处:由监理工程师送往试验室。
正确做法:由承包单位送往试验室。
(4)不妥之处:试验报告一式两份由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保存。
正确做法:试验报告由承包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保存。
(5)不妥之处:承包单位将见证取样的试验费用加入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中。
正确做法:试验费用不应加入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中。
2.实行见证取样的项目是:工程材料、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承重墙体的砂浆试块,结构工程的受力钢筋(包括接头)。
3.送验单要盖有“见证取样”专用章,并有见证取样监理工程师的签字。
4.见证取样不可以代替承包单位对材料、构配件进场时必须进行的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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