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某监理单位承担了国内某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该工程由甲施工单位总包,经业主同意,甲施工单位选择了乙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项目监理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l:监理工程师在审图时发现,基础工程的设计有部分内容不符合国家的工程质量标准,因此,总监理工程师立即致函设计单位要求改正,设计单位研究后,口头同意了总监理工程师的改正要求,总监理工程师随即将更改的内容写成监理指令通知甲施工单位执行。
事件2:在主体工程施工时,甲施工单位认为,变更部分主体设计可以使施工更方便、质量更易得到保证,因而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了设计变更的要求。
事件3: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发现乙施工单位分包的某部位存在质量隐患,因此,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向甲、乙施工单位发出了整改通知。甲施工单位回函称:乙施工单位分包的工程是经业主同意进行分包的,所以甲单位不承担该部分工程的质量责任。
事件4:监理工程师在检查时发现,甲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和报验合格的材料有差异,若继续施工,该部位将被隐蔽。因此,总监理工程师立即向甲施工单位下达了暂停施工的指令(因甲施工单位的工作对乙施工单位有影响,乙施工单位也被迫停工),同时,将该材料进行了有监理见证的抽检。
问题:
1.指出事件1中总监理工程师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针对事件2,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
3.事件3中,甲施工单位的答复是否妥当,为什么?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指出事件4中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令是否妥当?程序上有无不妥之处?如有不妥,
请说明理由。
答案:
1.事件1中总监理工程师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直接致函设计单位要求改正。
理由:监理单位未承担设计监理任务,应向业主报告,由业主向设计单位提出更改要求。
(2)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在未取得设计变更文件之前签发变更指令。
理由:总监理工程师无权代理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
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变更要求进行审查,通过后报业主转交设计单位,当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经有关部门审定,取得设计变更文件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对变更费用和工期进行评估,总监理工程师就评估情况和业主、施工单位协调后签发变更指令。
3.(1)甲施工单位的答复不妥。
理由: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导致]:程损害或给业主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不正确。
理由:总监理工程师应向甲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不应直接发给乙施工单位,因为乙施工单位和业主没有合同关系。
4.(1)事件4中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令妥当。
(2)程序上有不妥之处。
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在签发暂停令后24 h内向业主报告。
3、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中需补充的内容:
第(1)条中,补充“检查施工企业的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第(2)条中,补充“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第(3)条中,补充“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4.深基坑开挖施工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写出正确的做法。
4、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不妥。
理由:(1)施工前,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施工方案未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2)施工现场无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施工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2)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施工方案(附安全验算结果)报项目监理机构,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3)施工现场,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进行现场监督。
5.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项目监理机构对房地产公司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按什么程序处理?
5、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包方(房产公司)应在工程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发出变更的通知。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1)建设单位应将拟提出的工程变更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由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2)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3)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一部分具体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4)总监理工程师就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
(5)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6)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施工承包单位实施。
6.施工总承包单位由于未收到房地产公司的付款,而未按分包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分包单位付款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6、不正确。
因为房产公司根据施工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结算,分包单位根据分包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结算,两者在付款上没有前因后果关系,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得到房产公司的付款不能成为其不向分包单位付款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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