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高层住宅楼,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房地产公司在委托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后,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投标书中提出了桩基础工程、防水工程等的分包计划。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房地产公司考虑到过多分包可能会影响工期,只同意桩基础工程的分包,而施工总承包单位坚持都应分包。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项目监理部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十分注重现场监理人员旁站监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制定了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具体如下:
(1)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及执行施工方案情况;
(3)检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
(4)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在工程深基坑开挖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将分包单位制定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施工方案报项目监理部,施工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
在施工过程中,为满足购房者的要求,房地产公司对某楼层的使用功能进行调整(工程变更)。
在主体结构施工完成时,因房地产公司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无法按施工合同及时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款。施工总承包单位由于未得到房地产公司的付款,从而也没有按分包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分包单位付款。
该房地产公司应先选定监理单位还是先选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什么?
1、房产公司应先选定监理单位。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和有关规定,应先选定监理单位。因为先选定监理单位,可以协助业主进行招标,有利于优选出最佳的施工单位。
2.房地产公司不同意桩基础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分包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不正确。
理由:根据《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除主体结构之外的其他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因此,房产公司不应该限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合法分包。
3.根据现行法规、规章,试指出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中不完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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