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某工程项目开工之前,承包方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施工进度计划如图所示,该计划满足合同工期100天的要求。在上述施工进度计划中,由于工作E和工作G共用一台塔吊(塔吊原计划在开工第25天后进场投入使用)必须顺序施工,使用的先后顺序不受限制(其他工作不使用塔吊)。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要求变更设计图纸,使工作E停工10天(其他工作持续时间不变),监理工程师及时向承包方发出通知,要求承包方调整进度计划,以保证该工程按合同工期完工。
承包方提出的调整方案及附加要求(以下各项费用数据均符合实际)如下:
(一)调整方案:将工作J的持续时间压缩5天。
(二)费用补偿要求:
1、工作J压缩5天,增加赶工费25000元。
2、塔吊闲置15天补偿:600元/天(塔吊租赁费)×15天=9000元;
3、由于工作E停工10天造成其他有关机械闲置、人员窝工等综合损失45000元。
问题:
1、如果在原计划中先安排工作E,后安排工作G施工,塔吊应安排在第几天(上班时刻)进场投入使用比较合理?为什么?
2、工作E停工10天后,承包方提出的进度计划调整方案是否合理?如何调整更合理?
3、承包方提出的各项费用补偿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监理工程师应批准补偿多少钱?
参考答案:
1、塔吊应安排在第31天(上班时刻)进场投入使用,塔吊在工作E与工作G之间没有闲置。
2、不合理。更合理的调整方案:先进行工作G,后进行工作E,因为工作E的总时差为30天,这样安排不影响合同工期。
3、 (1)补偿赶工费不合理,因为工作合理安排后不需要赶工。
(2)塔吊闲置补偿9000元不合理,因闲置时间不是15天。应补偿:600元/天×10天=6000元
(3)其他机械闲置、人员窝工损失补偿45000元合理。
监理工程师应批准补偿:6000+45000=5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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