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4年度、2015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2014年、2015年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已圆满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现就2014年度、2015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公布如下:
一、2014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
(一)南疆四地州合格标准(和田、喀什、阿克苏、克州)
1、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在校报名的护理专业应届毕业生单科合格标准为45分。
2、县级(不含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42分。
3、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7分。
(二)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地州合格标准
1、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71分。
2、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在校报名的护理专业应届毕业生单科合格标准为60分。
3、县级(不含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含乌鲁木齐县)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51分。
4、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43分。
二、2015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
(一)南疆四地州合格标准(和田、喀什、阿克苏、克州)
1、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在校报名的护理专业应届毕业生单科合格标准为40分。
2、县级(不含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7分。
3、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3分。
(二)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地州合格标准
1、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60分。
2、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在校报名的护理专业应届毕业生单科合格标准为51分.
3、县级(不含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含乌鲁木齐县)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44分。
4、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7分。
三、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达到自治区相应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的合格标准者,发放相应级别的执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其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在疆内有效。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不做滚动管理。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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