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护士区域注册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护士执业行为管理,保障护理质量和医疗护理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护理服务,按照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医联体建设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总体安排,我市有关医疗机构在加强优质护理服务工作中,持续探索护理延伸服务,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工作者参与签约入户护理工作。但在护理管理工作中,护理人员数量不能满足临床护理需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更为突出,大医院的优质护理资源难以下沉至基层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服务。
为加强护士执业行为管理,引导护理人才合理流动,激活护理队伍活力,充分发挥优质护理资源作用,加大护理服务供给,拓展护理服务领域,加强基层护理服务能力建设,带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护理机构的护理服务能力和水平,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医联体建设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促进护士队伍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健康服务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就医获得感。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意,我委开展天津地区护士区域注册试点工作。
二、文件起草过程
根据《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文件要求,起草了《天津市护士区域注册管理规定》,充分征求了相关部门、各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护理专家的意见,经汇总各方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多次修订,形成《天津市护士区域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我委2017年第73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予以印发,自2018年5月31日起施行。
三、主要特点
一是厘清执业管理和人事管理的边界。通过护士区域注册工作,明确行政部门负责执业管理,审查护士是否具备执业资格,而护士与执业机构的关系应该由护士和执业机构自行确定,护士的各个执业机构对护士管理负主体责任。这种制度的安排符合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也是我委践行“放管服”改革的举措之一。
二是增加护士横向纵向联动促进流动。通过护士区域注册工作,由原来的单一执业地点变为多机构执业,并且不限定执业机构数量,使护士能够在全市进行流动,特别是优质护理资源的流动为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护理机构的护理服务起到推进作用,助力我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医联体建设、医养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
三是简化行政程序。通过护士区域注册工作,护士在其他机构执业只需要其他执业机构办理登记统计,不需办理任何手续,简化办理流程,充分激发护士队伍活力。
四是明确护士入户开展护理服务的合法性。护士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入户护理服务的,其服务可视为该护士执业机构的延伸,有利于开展家庭病床、巡诊和上门服务,有利于落实家庭医师签约制度和居家老人医养结合政策的实施。
四、主要内容
(一)护士区域注册范围
1.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护士,其执业范围为本市批准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2.在我市执业注册的护士,其执业地点是天津市。
3.护士依法开展入户护理服务的,其服务可以视为该护士执业机构的延伸。
(二)护士主要执业机构的确定
1.本规定施行前未执业注册的人员,在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后申请执业注册时,已经建立人事或劳动关系的,应当将建立人事或劳动关系的执业机构作为主要执业机构。
2.护士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该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3.本规定施行前,护士已经执业注册且执业注册仍在有效期内的,原执业机构应作为护士的主要执业机构。
(三)主要执业机构与其他执业机构的区别
1.我市执业注册的护士,其主要执业机构只能确定1个,其他执业机构可以是多个。
2. 护士在本市办理执业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等相关手续时,由主要执业机构在相关表格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护士在其他执业构执业时,不计入其他执业机构设置、执业登记、校验、变更登记或专项技术准入的人员范围。
(四)区域注册相关手续办理
1. 在规定施行前,已经执业注册并在有效期内且符合护士区域注册条件的执业护士,其执业地点视同为“天津市”,《护士执业证书》注册的执业机构为主要执业机构,不需要将《护士执业证书》的执业地点变更为“天津市”。
2. 在规定施行后,市卫生计生委在核发《护士执业证书》时,执业地点登记为“天津市”,并注明该护士主要执业机构的第一名称。
3.护士在本市范围内依法执业注册后,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拟在本市范围内更换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4.护士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新增其他执业机构或取消其他执业机构的,由护士执业的其他执业机构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5.护士执业的其他执业机构应当于每月前3个工作日将上月《天津市护士其他执业机构信息登记表》报送至核发该其他执业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审批部门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6.护士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义诊,以及在医联体、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的机构内执业,不需办理主要执业机构变更。
(五)管理工作要求
1.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本市护士执业注册、区域注册及执业行为监督管理工作。
2.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护士执业监督管理工作。
3.护士的各个执业机构落实对本机构聘用护士进行管理的主体责任。
4.多机构执业护士发生护理不良事件或者纠纷的,由发生不良事件或者纠纷所在的执业机构和该护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的执业机构不承担责任。
5.多机构执业护士应当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要执业机构、其他执业机构的顺序服从突发公共事件及医疗救援工作的调遣,其他的执业机构应当予以支持。
6.被依法处以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护士执业证书》的,暂停执业期间内或者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后未重新注册的,应当停止其在所有执业机构的执业活动。
(六)其他注意事项
1.军队编制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的护士注册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申请在本市执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采供血机构护士执业注册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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