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护士首次_延续_变更_注销_重新注册方法
(一)法定依据
1.《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3.《四川省护士执业注册实施细则》(川卫办发〔2008〕582号)工作职责: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护士首次执业注册的受理、复审、制证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的审核(批)以及护士执业证遗失补证资料的复审、制证和送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直接受理直属注册医疗机构、市级计生机构、辖区采供血(浆)机构执业护士延续注册、变更(含重注)注册、注销注册的审批工作。
(二)申请条件
依据《护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
1.首次注册
(1)提出申请的护士是在德阳市注册医疗机构、计生机构、采供血(浆)机构工作;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4)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5)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2.护士延续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德阳辖区内注册的医疗机构、计生机构、采供血(浆)机构的执业护士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3.护士变更注册
(1)德阳辖区内注册的医疗机构、计生机构、采供血(浆)机构的执业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
(2)拟变更到德阳辖区内注册的医疗机构、计生机构、采供血(浆)机构的执业护士。
4.护士注销注册
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5.护士重新注册
被注销执业注册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且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护士,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重新申请注册。
6.遗失补办
(三)申报材料
依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1.首次注册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一份);
(2)《四川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两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4)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8个月以上的临床实习证明 (验原件交复印件);
(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每科成绩60分以上的成绩单(原件);
(6)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
(7)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8)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拟聘用证明1份;
(9)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超过3年申请执业或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重新申请执业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在综合医院培训的需提供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在教学医院培训的需提供该医院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签订的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延续注册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附该医院等级证明复印件)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3.变更注册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聘用证明;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校验复印件(加盖鲜章)
4.注销
(1)注销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
5.遗失补办
在市州以上党报予以公告声明遗失证书作废后,持《四川省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二寸免冠彩照一张。
所交资料均要求使用A4纸(图纸除外),加盖单位公章;凡要求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递交申报资料;
2.经审查符合条件,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正式受理;经审查材料不齐或有误,窗口出具一次性告之书通知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窗口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3.护士首次注册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市卫生行政部门复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遗失补办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省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变更、延续、注销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4.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工作人员根据专家意见或现场审查意见出具审查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七)投诉渠道
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电话:2514667
咨询投诉:市政务服务中心:2514005、2514015
网 址:市政务服务中心:www.dyz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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