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要求,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保障安全”原则,现就本市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工作
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护士执业注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护士执业注册工作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加大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和护士执业管理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力度。
二、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
本市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区卫生健康委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补正)由市卫生健康委下放至区卫生健康委。
三、 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
(一)完善制度,优化流程
市卫生健康委将制定全市统一的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办事指南、申请材料、表单内容、承诺时限等,实现市、区卫生健康委审批服务事项无差别办理。同时,根据市政府“一网通办”的要求,逐步实现网上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审核审批、变更有关信息等服务,方便群众办事,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
(二)简化材料、缩短时间
根据国家文件以及本市“双减半”工作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将进一步缩短审批办理时限,精简审批提交材料,切实提高护士执业注册办理的便捷度、体验度和满意度。各区卫生健康委要按照“便捷高效、开放共享、公开透明、便民惠民”的原则做好护士执业注册有关工作, 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效能。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简化护士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810号)要求,为方便申请人,对现执业地在上海,需要补发护士执业证书的,由护士所在执业医疗卫生机构发证卫生健康部门予以补发。可通过全国护士执业注册联网信息系统查询到的,或者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三)规范信息管理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按照审批权限,及时掌握护士执业动态变化,定期核查护士执业数据信息,保证护士执业注册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保密有关要求,规范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系统安全。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行业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二)实施护士电子化注册全程监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工作,通过全面开展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打造“操作便捷、动态及时、开放共享、监督有力”的护士电子化注册审批模式。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护士执业动态追踪管理,实现护士执业注册在线全程监管。
(三)加强政务信息公开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护士执业注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护士执业注册办事指南等,接受公众监督。公布监督电话或其他监管方式,畅通群众和社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置举报。
五、其他需明确事项
(一)对已持有《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销或护士执业证书补发的,应向批准该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办理。
(二)医疗卫生机构可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三)医疗机构(本市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使用全市统一的《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
(四)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本市三级医疗机构或二级甲等综合性医疗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提交《上海市护士执业注册培训合格证明表》。
(五)对持有军队核发的《护士执业证书》变更至地方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向批准该护士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办理。
(六)护士执业注册涉及的相关申请表,请从中国上海网站下载。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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