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护士执业注册申请须知
办事依据
《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受理范围
受聘于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中的护理人员。
提供资料(复印件用A4纸)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专业学习的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A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学历,在2002年10月31日后入学的不予注册。
B关于两年制护理学历,在2008年5月12日后入学的,应当符合《护士条例》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4、临床实习证明原件或实习手册原件和复印件;(临床实习证明须加盖毕业学校章)
5、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表(本市三级医疗机构或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6个月以内);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血站提供《血站许可证》)的复印件;
8、免冠白底彩色正面1寸近照4张;
9、具备护士执业资格至申请日逾3年的未办理注册的需在本市地方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参加护理岗位临床实践三个月,并提交该医疗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全市统一的《上海市护士执业注册培训合格证明表》)。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并返还申请人。
操作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证
地址:常熟路280号 邮政编码:200031
联系电话:33976189
接待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8: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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