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遗失补办工作方案
【办事须知】
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根据《护士条例》(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和《护士注册管理办法》(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职责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区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的审批、证书发放及上报工作。
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护士执业注册的受理、复审、证书打印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的审批及上报工作。
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部分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注册的初审、信息的预录入及上报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机构护士注册信息的预录入及上报工作。
二、注册范围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拟在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理岗位从事护理活动的护士。
三、申请补办《护士执业证书》
(一)《护士执业证书》遗失后,持证人应在辖区主要报刊予以公告声明遗失证书作废后,持所在单位证明、身份证明原件、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张,到批准其执业注册所在盟市卫生局申请补办《护士执业证书》。
(二)盟市卫生局受理补办申请,审核合格后重新打印《护士执业证书》,并提交自治区卫生厅审批。
四、其他情形说明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撤消注册。
(二)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拟在我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应到所在盟市卫生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相关卫生机构应安装并使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护士执业注册相关工作。
(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本机构拟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和延续注册。
(三)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注册档案由所在盟市卫生局留存,延续注册档案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留存。
(四)护士注册所需表格式样可从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网站(www.nmwst.gov.cn)或《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下载,但不得改变其式样和规格,一律使用黑色或蓝黑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工整、清晰。凡要求的材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
(五)各地各单位自2008年11月20日起统一使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和新的《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和《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进行护士执业注册工作,原《护士首次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再次注册申请审核表》和《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同时停止使用。
(六)本方案自2008年11月20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暂行)》(内卫发〔2004〕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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