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注销注册工作方案
【办事须知】
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根据《护士条例》(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和《护士注册管理办法》(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职责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区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的审批、证书发放及上报工作。
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护士执业注册的受理、复审、证书打印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的审批及上报工作。
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部分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注册的初审、信息的预录入及上报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机构护士注册信息的预录入及上报工作。
二、注册范围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拟在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理岗位从事护理活动的护士。
三、注销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护士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将符合注销注册条件的人员向所在盟市卫生局报告,经审核后,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上予以确认,并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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