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变更注册工作方案
【办事须知】
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根据《护士条例》(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和《护士注册管理办法》(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职责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区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的审批、证书发放及上报工作。
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护士执业注册的受理、复审、证书打印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的审批及上报工作。
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部分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注册的初审、信息的预录入及上报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机构护士注册信息的预录入及上报工作。
二、注册范围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拟在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理岗位从事护理活动的护士。
三、申请变更执业注册
(一)对象及条件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聘任证明,加盖医院公章,要求说明现从事工作岗位);
4.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三) 注册流程
1.跨区(省)变更
区内护士变更到外省(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申请人需详细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交原执业机构和拟执业机构签署意见后,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
省(区)外护士变更到我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申请人需详细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交原执业机构和拟执业机构签署意见后,逐级向拟执业地所在盟市卫生局提供注册材料,对审核合格者,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上予以确认,并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执业医疗卫生机构名称、注册年份等相关信息后,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2.区(省)内变更
在区(省)内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变更的,申请人需详细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交原执业机构和拟执业机构签署意见后,逐级向所在盟市卫生局提供注册材料,对审核合格者,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上予以确认,签署审批意见,并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执业医疗卫生机构名称、注册年份等相关信息后,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四)受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程序,盟市卫生局在受理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制证工作,并将材料返还申请人。
(五)其他
部队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到地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还需要提交申请人注册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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