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延续注册工作方案
【办事须知】
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根据《护士条例》(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和《护士注册管理办法》(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职责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区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的审批、证书发放及上报工作。
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护士执业注册的受理、复审、证书打印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的审批及上报工作。
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部分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注册的初审、信息的预录入及上报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机构护士注册信息的预录入及上报工作。
二、注册范围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拟在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理岗位从事护理活动的护士。
三、申请延续注册
(一)对象及条件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申请办理延续护士执业注册。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4.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三)注册流程
1.申请表格。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辖区卫生局为本单位申请注册护士领取或者直接网上下载《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单位审核。护士延续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3.旗县(区)卫生局初审。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延续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交送所在旗县(区)卫生局,旗县(区)卫生局组织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并统一将审核合格材料交送盟市卫生局复审。
4.盟市卫生局复审。盟市卫生局受理延续注册申请,厅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将本单位符合延续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交送所在地盟市卫生局复审,对复审合格者,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上予以确认,并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注册年份。
(四)受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程序,盟市卫生局在受理旗县(区)卫生局报送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制证工作,并将材料返还申请人。
(五)不予延续注册情形
1.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健康标准的;
2.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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