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首次注册工作方案
【办事须知】
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根据《护士条例》(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和《护士注册管理办法》(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职责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区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的审批、证书发放及上报工作。
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护士执业注册的受理、复审、证书打印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的审批及上报工作。
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部分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注册的初审、信息的预录入及上报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机构护士注册信息的预录入及上报工作。
二、注册范围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拟在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理岗位从事护理活动的护士。
三、申请执业注册
(一)对象及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实习手册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实习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聘任证明,加盖医院公章,要求说明现从事工作岗位);
7.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8.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2张(同一底版);
(三)注册流程
1.申请表格。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辖区卫生局为本单位申请注册护士领取或者直接网上下载《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单位审核。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3.录入信息。已配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的医疗卫生机构,预录入护士注册详细信息。
4.旗县(区)卫生局初审。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交送所在旗县(区)卫生局,旗县(区)卫生局组织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尚未录入信息的,应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简版)》先录入信息再进行审核,并统一将审核合格材料交送盟市卫生局复审。
5.盟市卫生局复审。盟市卫生局受理注册申请,厅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将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交送所在地盟市卫生局复审,对复审合格者,应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打印《护士执业证书》,粘贴照片。所有交送材料经盟市卫生局核对无误后报送自治区卫生厅。
6.自治区卫生厅终审。自治区卫生厅受理注册申请后集中审核,对审核合格者签署审批意见,办理发证。
(四)受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程序,盟市卫生局应自受理旗县(区)卫生局报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制证工作,自治区卫生厅受理盟市卫生局报送材料后集中审核,对审核合格者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
(五)其他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自治区二级甲等及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以上临床护理培训并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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