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注册审批事项
护士执业注册
一、事项名称:护士执业注册
二、设定依据:
1.《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护士条例》
3.《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4.《关于印发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5.《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三、申请条件:拟在沈阳市卫生计生委管理的医疗机构内执业的护士。
四、办理材料: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还应在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个人端同时进行申请。
1.《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交一份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一份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助产)临床实习的《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临床实习证明》(验原件,交一份复印件);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验原件,交一份复印件)
5.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护士或助产士岗位的有效证明(交一份原件);
6.获准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7.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2张(其中一张照片粘贴于《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①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②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时,需提交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中的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我省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9.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在我省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五、办理地点:沈阳市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B11窗口(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一楼)
六、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七、联系电话:83962575
八、办理流程:
(一)现场办理
1.申请人提交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进行要件审查;
3.审查合格后,办理护士执业注册手续,制证、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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