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许可
(一)许可依据
1、《护士管理条例》(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二)许可对象
个人
(三)许可申请受理部门
1、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
2、省直、省管医疗机构护理管理部门(仅限拟在省直、省管医疗机构执业人员)。
(四)审批责任部门
卫生厅医政处
(五)许可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六)许可收费
无
(七)许可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八)许可数量限制
无
(九)许可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十)许可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受理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地完整性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审核完成后将申请材料送医政处。
2、审查阶段。医政处对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卫生厅领导审签(6个工作日)。
3、决定阶段。卫生厅领导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决定(4个工作日)
4、医政处将审批决定及申报材料交受理部门。
5、受理部门对获得批准的个人,于1个工作日内制作延续注册的《护士执业证书》,并于6个工作日内发放《护士执业证书》。对依法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许可审查发证要求
(一)审查内容和标准
申请材料审查:受理部门依据《护士注册管理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包括: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二)审批要求和注意事项
资料审查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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