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护士执业延续注册流程_办理条件_常见问题专题
考试网整理了江苏南京护士执业延续注册信息,含基本信息、流程图、办理材料目录、设定依据、办理条件、收费标准、常见问题
等信息如下:
基本信息 | 办理时间 | 流程图 | 办理材料 | 表格下载 | 设定依据 | 办理条件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 |
行使层级: 省级,市级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决定机构: 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夏季15:00)-17:00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如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及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如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及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docx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是 | 复印件签字 | |
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 | 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PDF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是 | 《护士执业证书》 | |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证明 | 6健康证明.docx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是 |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证明 | |
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 | 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jpg | 申请人自备 | 暂无 | 是 | 无 |
1 | 江苏南京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填表说明) |
2 | 江苏南京护士延续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
3 | 江苏省南京护士执业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护士条例》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五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如何填写《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答:填表说明:1.本表供申请护士延续注册使用。 2.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 3.本表的第1、2、3项由申请人填写,第4项由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填写,第5项由注册机关填写。 4.表内的年月日时间,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5.申请人学历,填写护理或者助产专业最高学历。 6.申请人健康状况,填写健康状况良好、一般或者有慢性病。 7.申请人工作类别,填写临床护理、护理行政管理、预防保健或者 其他。 8.申请人现技术职称,填写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 主任护师、未评定。 9.使用的照片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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