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
《湖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2008年第2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要求,我省护士执业注册行政许可权限已于2011年7月调整至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精神,确保全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湖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
(一)完善护士执业注册制度。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在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工作。已将护士执业注册审批事项移交行政审批部门的,由当地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加强对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细化措施、落实责任,依法开展护士执业注册工作。医疗卫生机构是本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和自觉性,及时准确做好护士执业注册特别是延续注册、注销注册等工作。民营医疗机构要强化依法执业意识,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护士执业信息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及时掌握护士执业动态变化,定期核查护士执业注册数据信息,确保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要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要求,坚决维护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的网络信息安全,加强电子密钥管理、绑定手机身份验证等,强化业务经办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意识,做到人走系统关、密钥锁,保障在册护理人员的执业信息安全,严禁执业信息的非法盗用和其他不法事件的发生。
(三)做好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发〔2017〕50号)精神,建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档案,对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补发和注销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应纳入归档范围,并确保档案的安全。
二、优化护士执业注册服务
(一)推广网上办理。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持续深化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网上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审核审批等服务方式,并提供进度查询、业务咨询等服务。鼓励开展“一站式”审批、“不见面”审批服务。
(二)压缩审批时限。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理顺内部工作流程,以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为目标,着力推进“马上办、一次办”、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审批”,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避免“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鼓励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证书直接发放给申请人或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对于遗失护士执业证书的,由现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予以补发,证书照片处加盖补证机关钢印,备注页注明首次注册日期、首次注册机构、补发日期、有效期限(从首次注册日期开始算起)、补证机关并加盖公章。
(三)简化纸质审批材料。精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合并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见《湖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附件1),实现“三表合一”。各地要加强信息协同作用,通过全国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能查询到相关信息的,或者通过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能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特别是强化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要通过全面开展护士电子化注册,实现护士执业注册在线全程监管;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行业监督等方式,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或其他监督方式,畅通群众和社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置举报。
(二)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护士执业注册的政策法规、审批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申请材料、监督方式等具体办事指南,加强宣传解读,为申请人提供清晰指引。要加快推进护士执业注册信息与信用信息共享交互平台互联,完善护士执业信用监管机制,让失信人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监管效能。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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