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机构备案办事须知
一、政策依据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护士区域注册的通知》(京卫医〔2017〕127号)
二、受理范围
在本市依法执业注册后,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拟在本市范围内:
1.更换主要执业机构的;
2.增加其他执业机构的;
3.取消其他执业机构的。
三、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现场核验后退回);
2.《北京市护士执业机构信息备案表》(样表见附件);
更换主要执业机构的还需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四、受理时限
材料完整、清晰、准确的予当时受理,即时办结。
五、其他
1.咨询电话:12320。
2.办理部门:更换主要执业机构或增加其他执业机构的,应向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备案;取消执业机构的,应向原备案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取消备案。
3.办公时间、地址、电话等信息详见各区卫生计生委公示须知。
4.填表须知:
(1)拟工作科室:病房、门诊、中医病房、中医门诊、急诊(科)室、监护室、手术室、产房(助产)、社区护理、供应室、护理部、医院感染(科)、医技科室、其他。
(2)拟工作类别:临床护理、护理行政管理、护理教育、预防保健、其他。
(3)技术职称: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未评定。
(4)拟任职务:护理部主任、护理部副主任、科护士长、护士长、其它无。
(5)更换主要执业机构的,完整填写附表“更换主要执业机构”栏及“取消执业机构”栏,并分别加盖拟执业机构(增加)及原执业机构公章(取消)。
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卫生资格考试卫生高级职称护士资格证初级护师主管护师住院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医师中西医助理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内科主治医师外科主治医师中医内科主治儿科主治医师妇产科医师西药士/师中药士/师临床检验技师临床医学理论中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