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商洛市护士资格证注册时间
各县区卫计局,局属局管各单位:
2016年度护士执业资格审核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定于2016年12月-2017年1月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
1.首次注册: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符合注册条件者;
2.延续注册:《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为2016年12月31日之前的注册在岗护士。
二、注册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原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健康标准(详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
三、提交材料
(一)首次注册
1.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6.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
7.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8.医疗卫生单位临床实践证明和业务技术考核合格证明;
9.医疗机构聘用在护士岗位的有效证明。
10.《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7项由申请人向所在医疗卫生单位提交,8-10项可由聘用单位统一出具。同一医疗机构只需提交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延续注册
1.护士延续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 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由医疗机构统一出具);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护士在岗证明(由医疗机构统一出具)。
对于往年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内办理延续注册的人员重新申请延续注册的,需提供个人未能按时延续注册的情况说明,由注册单位须加注意见后,交主管卫计局办理。
四、办理程序
(一)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办理护士注册手续,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认真核对,并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将护士信息录入该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材料统一送交辖区卫计局审核。护士总数在30人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使用软件管理,护士总数少于30人的医疗机构,可由县区卫计局组织统一录入。
(二)各县区卫计局组织初审本辖区人员资料,完成网上初审,制作花名册,报省市核查,审核通过后制证下发。
(三)护士延续执业注册工作依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市卫计局负责局属局管各医疗卫生单位,各县区卫计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卫计局及局属局管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办证及延续注册工作,抽出专人负责审核、保管发证、注册档案,严密组织、严格审核,确保工作质量。
(二)各医疗卫生单位新聘用护士时原则上应以其学历及考试成绩证明作为护士执业资格依据,达成聘用意向后应按规定统一办理新入职护士执业证书,严禁为未本单位的挂靠人员办理注册手续。
(三)护士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四)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建立完善护士执业档案,在发证注册办理结束后,除卫计行政部门需留存材料外,其余材料均由各医疗卫生单位纳入护士执业档案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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