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依据《护士条例》(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和原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注册机关
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和证书补发机关为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护士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机关为设区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执业注册
(一)对象及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原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1)一式2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
5.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综合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8.正面免冠彩色小2寸近照4张。
(三)办理程序。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报送所在地省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报送所在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按照逐级审核的原则,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上报至所在地省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予以制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上报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4.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核发《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护士执业证书》);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 其它。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及三级专科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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