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厅关于护士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办理重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
现就护士注册有效期(5年)届满未申请延续注册,如何办理重新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护士注册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注销原注册;拟再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二、我厅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护士的重新注册工作。卫生厅直属驻邕医疗卫生机构、驻邕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护士重新注册向卫生厅申请办理。护士重新注册不需要医疗卫生机构再次录入护士执业信息。
三、护士重新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上,医疗机构集体办理的只需提交复印件);
(三)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从事护理工作的聘用证明;
(四)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五)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六)《护士执业证书》原件(不能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原件的,需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按首次注册办理,提交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证书或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区内指定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四、注册机关经审核,符合重新注册要求的,在《护士执业证书》“重新注册”栏中予以登记,并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
五、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厅医政处或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窗口反映。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卫生厅医政处 李 晔 0771-2819522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 黄 栋 0771-5595362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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