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护士区域注册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促进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卫生机构间护士的合理工作流动,提高护理人力资源的使用效率,建立我省护士区域注册管理规范,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区域注册是指执业机构为我省任一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在注册有效期内其执业注册在全省行政区划内有效。
《护士执业证书》中记录的执业机构为主要执业机构,主要执业机构以外的执业机构统称为其他执业机构。
第三条 护士需更换主要执业机构的,应按照《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的管理办法(试行)》(粤卫〔2013〕79号)要求办理变更注册。
主要执业机构非本省行政区划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应通过变更注册手续将主要执业机构变更为本省内任一医疗卫生机构后方可在本省开展多机构执业。
第四条 省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护士区域注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划内护士区域注册管理工作。
护士应接受各执业机构及所在地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护士的延续注册、职称晋升及其他技术准入等事项继续由主要执业机构负责申报。
主要执业机构可通过实行灵活的排班模式,建立护士岗位管理等方式支持护士多机构执业。不得因护士多机构执业影响其劳动保障、职称晋升、学术任职和科研立项等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各执业机构和护士应共同遵循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基本原则,落实护理工作核心制度,按照临床护理服务指南和操作技术规范实施护理行为,保障患者安全。各执业机构要加强对护士执业的管理,加强护理服务质量控制。护士要不断加强执业道德修养,遵守各执业机构工作纪律,合理安排在各执业机构的执业时间。
第七条 任一执业机构应当根据所聘用的护士专业服务能力、资质及机构工作任务和要求为其安排适当的护理岗位。
第八条 任一执业机构应明确护士多机构执业的劳动待遇。其他执业机构应与护士协商签订劳务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具体工作时间、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待遇、相关保险等内容。
鼓励其他执业机构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多机构执业护士的保障水平。
第九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需统计护士工作人数的,应按照多机构执业的护士在本医疗卫生机构一周工作小时数占全职护士一周总工作小时数比例(以全职护士一周总工作小时数不超过40小时为准)进行折算后一并纳入统计。
第十条 护士多机构执业实行网络平台备案。其他执业机构在与护士签订或解除劳务协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登录“广东省医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yz.gdwst.gov.cn)填报相关信息。未按时为护士进行多机构执业备案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护士各执业机构均可登录该系统查看多机构执业护士的执业机构及具体执业时间。
第十一条 护士在任一执业机构执业中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由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的当事医疗卫生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对护士作出处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登录“广东省医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护士处罚信息。护士在任一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或被吊销《护士执业证书》的,应由决定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暂停或停止其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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