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注册和护士执业证书换发事项说明
一、申请执业注册
(一)对象和条件。
拟受聘于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提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符合《护士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护士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执业注册后,方可在注册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士执业活动。
(二)护士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必须正反面打印,填报时间一律填写为2008年11月)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3、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必须正反面打印)
4、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9、正面免冠彩色小二寸近照1张。
10、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007年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办理注册,可免于提交临床实习证明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以上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
二、护士执业证书换发
(一)换发人员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1、在2008年5月12日《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士专业技术职称的;
2、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
(二)换发证书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必须正反面打印,填报时间一律填写为2008年11月)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页纸上)。
3、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必须正反面打印)4、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5、《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省卫生厅颁发的旧版《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无《护士执业证书》的提交2008年5月12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正面免冠彩色小2寸近照1张。
以上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
三、在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期间,有需要办理变更或其他事项的护士,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迁出山东。未换领新证书的护士按原有办法办理: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和拟聘用医疗卫生机构双方同意并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盖章后,向省卫生厅申请护士执业地点变更,不换发护士执业证书,由拟聘用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2、迁入山东。除提交上述全部材料外,还需提交《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要求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和拟聘用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原聘用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盖章。
3、省内变更。换发新证书期间,护士变更执业地点,由拟执业机构为其申请办理换发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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