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次注册
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申请护士首次注册。并需具备护士条列规定的其他条件。
2、延续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卫生计生委申请延续注册。
3、注销注册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4、变更注册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卫生计生委申请变更注册。
5、重新注册
被注销执业注册的护士,如果在参加相关培训后,需要重新注册的,可向执业地卫生计生委申请重新注册。
6、军队武警护士变更到地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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