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护士执业变更注册流程及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
(一)注册对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办理变更注册。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贴有照片);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医疗卫生机构聘书或劳动合同1份(有机构公章);
4.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并加盖县(区)卫生计生委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 1份;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需复印首页及最新校验记录页,单位集体延续注册只需提交1份)。
(三)注册流程
1.单位审核。申请人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交原执业机构和拟执业机构签署意见后,向拟执业机构所在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 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各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应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变更信息。
3.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终审。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审核合格的,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中予以确认,在《护士执业证书》上加盖“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本市编号)”。市属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将本单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办理。
4.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流程。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将本单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办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应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变更信息,在证书上加盖“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
5.军队、武警系统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到安徽省地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向拟执业机构所在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报军队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待军队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变更信息,在证书上加盖“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本市编号)”。拟执业机构为市属医疗卫生机构的,直接将材料交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拟执业机构为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的,直接将材料交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
(四)受理时限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括军队、武警卫生行政部门信息反馈至“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的时间),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变更注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变更注册,并说明理由。
二、其他事项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二)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流程首次注册对象要求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有关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程序与内地人员相同。
(三)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母婴保健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流程。
(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建立护士注册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五)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护士执业注册网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录入和维护工作,确保信息录入及时、完整、准确、真实、有效。
(六)护士注册所需各类表格可在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方网站“网站办事”栏目中自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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