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护士执业注册许可事项部分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原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和省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将护士执业注册许可事项部分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级、省直管县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下放的范围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省属医疗机构护士首次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延续注册、遗失补办、重新注册等;负责军队、武警系统护士变更至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工作;委托设区的市级和省直管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辖区范围内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市级及省直管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护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和遗失补证;负责军队、武警系统护士变更至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工作;负责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终审工作。
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和遗失补证的受理、初审、制证打印、送市终审工作。
二、委托下放责任
(一)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负责全省护士执业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
2.建立护士执业注册流程(见附件);
3.对审批办理的申请表格、申报材料、办理时限等提出具体实施要求,对委托下放后的审批管理依法作出具体规定;
4.负责委托下放项目的业务培训和日常指导;
5.指导市、县级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定期对委托下放工作的审批进行督查,纠正、查处市级审批办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6.承担委托方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市级、省直管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负责市级、省直管县医疗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
2.及时明确承接项目的工作人员、流程、各环节责任等审批服务指南的信息公开;
3.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委托下放项目的咨询、受理、办理、发证、存档、审批事后日常监管等;
4.对委托下放项目,以省卫生计生委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使用省卫生计生委护士执业注册专用印章;
5.承担委托实施中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负责县(区)级医疗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
2.及时明确承接项目的工作人员、流程、各环节责任等审批服务指南的信息公开;
3.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委托下放项目的咨询、受理、初审、制证、审批事后日常监管等。
三、承接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承接时间安排。自2017年9月20日起,各市、省直管县、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受和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承接工作,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切实做好下放承接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加强培训协作。委审批办将适时举办承接培训,培训时间另行通知。各市、县(区)在承接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委审批办联系,确保护士执业注册下放工作顺利实施。
(四)规范审批,优化服务。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秉承“规范 、阳光、 高效、 便民”的服务理念,认真开展权限范围内的护士执业注册工作,全面推行市内一站式办理等便民审批服务。
联系人:陈其会, 电话:0551-62999789。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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