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综合题
1.李里与大地发展公司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于2000年B月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于2005年7月30日到期,工作岗位是公司销售统计。因其工作表现出色,2001年9月1日公司决定送李里到某统计学校培训,以提高技能。培训前,因其公司与李里签订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主要内容为2000元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培训期间李里的工资照发;6个月培训结束后,李里应为公司服务到劳动合同到期;若由李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1年,赔偿公司损失lB00元,不足l年的,按l年计算;若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无须承担此项义务。培训结束后,李里仍在原岗位从事统计工作。
2002年4月1日,李里以本岗位工作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公司接到李里的辞职报告后,人力资源部经理专门与李里谈话,明确表示公司拒绝其辞职申请,劝其在公司安心工作,并表示,根据公司内部薪资制度,下半年的适当时间将会给其提薪。同年五一节休假后,李里不再到公司上班。公司通过电话、书信等形式与李里联系,催其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被拒绝。该公司遂于2002年5月B 13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机构维护公司的利益。
请对上述案例提出分析意见。
答:
(1)李里与大地发展公司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的。据《劳动法》的规定,李里与大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培训合同合法有效。
(2)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里于2002年4月1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同年五一节休假后,李里不再到公司上班,符合法律程序。
(3)《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4)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李里应该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该约定中约定的违约金数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约定中的违约金数目是:若由李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1年,赔偿公司损失lB00元,不足l年的,按l年计算;按照这个约定,李里要赔偿公司7200元违约金,但是这远远超过了公司为其提供的2000元的培训费用。按照法律规定,李里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李里应该支付不得高于2000元的违约金。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该裁定李里与大地发展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李里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大地发展公司支付不得高于2000元的赔偿金。
2.李哲与A化工公司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于2002年1月10日签定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第一车间的操作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试用期。3月10日,李哲自感身体不适,到企业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过敏症,休息4天后痊愈上班。一个星期后,同样症状再次发生。经企业指定医院确诊是生产中常用的一种原料过敏症,如果不脱离过敏源,该症状还会反复发生,影响患者的健康,同时给假7天休息。公司了解了上述情况后,与李哲协商变动其工作岗位,调他到第三车间工作,这样可以脱离过敏源。李哲表示不愿去车间工作,因为持有文秘的职业资格证书,能从事办公室文书工作,他要求到公司的职能科室工作。公司则以科室编制已满,无法安排为由,拒绝了李哲的要求。双方协商未果。4月1日,李哲休假后重新上班,但他没有去第一车间工作,而是来到企业劳资科,再次要求去科室工作,被拒绝。即日李哲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写明:
试用期内,经考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李哲不服,并上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解达成协议,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请对上述案例提出您的分析意见。
答:
(1)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试用期是约定条款,在A化工公司与李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试用期,所以该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经考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变更劳动合同应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由于李哲和该公司没有就岗泣变更达成一致协议,因此,企业无法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3)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李哲由于过敏不能在从事原工作,但是也不接受企业给他调整的工作岗位,因此,该企业可以根据此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违反了此条规定。
(4)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李哲在该企业的工作时问在六个月以下,因此,该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攀圭粤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订立合同的期限规定试用期,以免提高企业的解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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