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制度
一、熟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2015年10月9日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
1、从业申报:
《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且在一个环评机构或者申请资质机构中全日制专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4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申报从业情况,主要包括本人全日制专职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名称和专业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机构和专业类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申报相应变更情况。
2、专业类别设定
第3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专业类别分为11类(下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特长,选择确定其中一个类别作为本人的专业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类别表
专业类别 |
专业类别 |
1.轻工纺织化纤 |
7.交通运输 |
2.化工石化医药 |
8.社会区域 |
3.冶金机电 |
9.海洋工程 |
4.建材火电 |
10.输变电及广电通讯 |
5.农林水利 |
11.核工业 |
6.采掘 |
|
第5条环境保护部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环评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报信息,为其核发登记编号,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编号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的环评机构和专业类别等信息,按统一格式编排。
3、首次从业申报
第6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首次申报从业情况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表(附3);
(二)身份证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从业机构出具的符合本公告附件4要求的劳动关系证明。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后首次申报从业情况的,还应当提交近3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14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或者其从业机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提交申报材料,并将书面材料报送环境保护部。
4、再次申报
第7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报满三年后仍需在环评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再次申报从业情况。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三)项所列材料和3年内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5、变更申报
第8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专业类别申报累计满三年可进行变更。专业类别变更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材料。
第9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的环评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报相关变更情况。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三)项所列材料和原从业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15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机构资质发生变更的,无须申报相关变更情况。环境保护部直接更新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重新核发登记编号或者重新记录从业机构名称,并向社会公开。
6、注销申报
第10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调离环评机构的,应当自调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报注销。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材料和原从业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调离注销】
第11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发生下列情形的,其从业机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其申报注销:【单位代为注销】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到刑事处罚。
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材料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证明。
第16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不予核发登记编号,已核发登记编号的,予以注销,并向社会公开:【未申报注销的,不可以重新申报】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刑事处罚期间的;
(三)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机构申报的;
(五)从业的环评机构变更后逾期未申报变更的;
(六)调离环评机构的;
(七)有效期满未再次申报的;
(八)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九)因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情形或者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情形,在相应处罚期限内的;
(十)从业机构资质注销的。
7、未经申报或注销的后果
第17条未经申报或者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不计入从业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不得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
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申报过程弄虚作假)情形、隐瞒真实从业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3年内不得作为任何机构资质申请时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
8、重新申报
第12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报注销后可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时除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三)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首次申报或者最近一次再次申报至本次申报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距首次申报或者最近一次再次申报超过3年重新申报的,仅需提交近3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9、继续教育
第19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年均不少于16学时,不满一年按一年计,同一申报有效期内的继续教育学时可累计。下列形式和学时计算方法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学时累计的依据:
(一)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者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论文1篇,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16学时;
(二)在有统一书号(ISBN)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著作中,本人独立撰写章节在5万字以上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
(三)作为课题组组长或者主要成员参加已完成的环境保护科研课题研究或者已发布的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
(四)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命题或者审题工作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
(五)参加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性学术会议、学术讲座活动并作专题发言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学时;
(六)参加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性培训、研修或者进修的,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培训、研修或者进修时间计算;
(七)承担第(六)项中培训、研修或者进修授课任务的,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的两倍计算。
二、了解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6月,环境保护部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该规范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三同时”环境监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持有人员、技术评估人员、接受评估机构聘请从事评审工作的专家、验收监测人员、验收调查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等。规范的主要内容如下:
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行职业操守,规范日常行为,坚持做到依法遵规、公正诚信、忠于职守、服务社会、廉洁自律(20字方针)。
一、依法遵规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拥护党和国家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公正诚信
(三)不弄虚作假,不歪曲事实,不隐瞒真实情况,不编造数据信息,不给出有歧义或误导性的工作结论。积极阻止对其所做工作或由其指导完成工作的歪曲和误用。
(四)如实向建设单位介绍环评相关政策要求。对建设项目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环保准入规定等情形的,要及时通告。
(五)不出借、出租个人有关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不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有关业务,不在本人未参与编制的有关技术文件中署名。
(六)为建设单位和所在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中知悉的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忠于职守
(七)在维护社会公众合法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开展从业活动。
(八)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不提供本人不能胜任的服务。从事环评文件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相应的资质要求。
(九)技术评估、验收监测、验收调查人员、评审专家与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或有关人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在相关工作中予以回避。
四、服务社会
(十)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把保护自然环境、人类健康安全置于所有地区、企业和个人利益之上,追求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十一)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相关专业培训教育和学术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技能。
(十二)秉持勤奋的工作态度,严谨认真,提供高质量、高效率服务。
五、廉洁自律
(十三)不接受项目建设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赠送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也不邀请其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十四)自觉维护所在单位及个人的职业形象,不从事有不良社会影响的活动。
(十五)加强同业人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形成良性竞争格局,尊重同行,不诋毁、贬低同行业其他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以教材大纲知识点为指导,精作试题,让你备考复习做题一步到位,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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