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掌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防治环境污染和危害的有关规定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EP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1.10熟悉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PG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PGEP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CPEIA文件。
1.11掌握关于EI报告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信息公开: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EP的权利。
各级PGEP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EP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EP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EP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PGEP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PGEP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EP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PGEP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EP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公众参与:
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EI报告书的CP,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CPEIA文件的部门在收到CPEI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CP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EP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EP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PG、县级以上PGEP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EP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PG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EP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1.12了解违反EIA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CPEIA文件或者EIA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EP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PGEP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PGEP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CP未依法进行EIA,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 EIA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EIA法》《规划EIA条例》《CPEP管理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EIA的定义及原则
1.1了解EIA的法律定义
对规划和CP实施后可能造成的EI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EI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1.2掌握EIA的原则
EIA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CP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