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规定: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2、分析:
(1)跟踪评价的主体:规划的编制机关。
(2)跟踪评价的时间:规划实施后。
(3)跟踪评价的对象:仅是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不是所有规划。
(4)跟踪评价的后果:及时提出改进措施,不是停止规划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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