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处理后分别满足第3.2、3.3、3.4和3.6条要求的废物应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监测部门检测、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
3.8下列废物不得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填埋处置。
(1)除符合第3.3条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以外的危险废物;
(2)未经处理的餐饮废物;
(3)未经处理的粪便;
(4)禽畜养殖废物;
(5)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
(6)除本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之外的任何液态废物和废水。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4.了解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物排放控制要求后,可直接排放。
(2)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表11-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11-2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3)2011年7月1日前,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无法满足表11-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的,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将生活垃圾渗滤液送往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①生活垃圾渗滤液在填埋场经过处理后,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达到表11-2规定浓度限值;
②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量的0.5%,并不超过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额定的污水处理能力;
③生活垃圾渗滤液应均匀注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
④不影响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场的污水处理效果;
2011年7月1日起,现有全部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并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浓度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