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对环境标准工作中,对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图形、指南、导则、量纲单位及信息编码等作的统一规定。
1.2地方标准
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近年来为控制环境质量的恶化趋势,一些地方已将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地方环境标准。
1.2.1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1.2.2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a.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b.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1.3国家环境保护部标准
除上述国家环境标准外,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对还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包括: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监测技术、环境区划、规划技术要求、规范、导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