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视野,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公开选调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面向基层公开选调公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职位
省农业厅机关经济管理职位、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省农业厅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执法稽查职位、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农业厅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综合管理职位各1名。
二、报名范围和条件
(一)报名范围:
省农业厅机关及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职位报名对象要求为在省内设区的市及以下农业系统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下同)工作,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乡科级正职以下职务公务员。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职位报名对象要求为在省内设区的市及以下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下同)工作,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两年以上农业工作经历、两年以上综合文字工作经历的乡科级正职以下职务公务员。
省内设区的市及以下农业系统机关是指省内地级市、县(市、区)农业局、农经局、农办。
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或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累计两年以上的经历。两年以上农业工作经历是指在地级市、县(市、区)农业系统工作累计两年以上的经历。两年以上综合文字工作经历是指在单位综合文字岗位累计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
(二)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11月17日以后出生);
3.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4.在现行政关系所在单位有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计算工作经历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
5.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
7.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要求的;
4.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
5.新提任领导干部尚在试用期内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选调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7年11月17日0时至11月22日17时。
2.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报名材料包括:报名表、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经历证明材料、近期2寸免冠正面证件照(照片文件应为jpg格式,30KB以下)等相关资料扫描件及电子版,报名表可在浙江农业信息网首页(www.zjagri.gov.cn)下载。报名联系邮箱为zjnytrsc@163.com(报名材料请打包发送,邮件标题格式为:姓名+报考单位),报考者须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选调资格。
(二)资格初审。由省农业厅对参加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且报考职位符合开考条件的,将通知领取笔试准考证,初审未通过人员不另行通知。经资格初审,符合报考条件人数比例不足1:5的,则取消该职位选调计划。
(三)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1.笔试。统一组织笔试,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笔试时间为2017年11月25日(星期六)9:00—11:30。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报名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2.面试。根据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未进入面试人员不另行通知。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入围人员应当根据通知要求现场提交经本单位同意盖章的报名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任职时间证明(本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历年年度考核等次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如不能提供本单位盖章确认的报名表等所需材料的则视作放弃,由排名其后的人员递补。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60分。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察和体检。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确定综合成绩。根据综合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若总成绩相等,面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从高到低按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并在浙江农业信息网公布。省农业厅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核实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表等情况,并统一组织考察对象体检。
(五)公示、办理相关手续。根据考察和体检情况,研究决定拟选调人员,并在浙江农业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若在考察、体检或公示过程中发现有影响其选调问题的,取消选调资格。考生自愿放弃选调资格的,须在考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在体检、考察、公示等阶段出现人选空缺的,由省农业厅决定是否进行递补。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浙江省农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