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执行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实行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由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但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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