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做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做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再审改判无罪,做出原生效决定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二审改判无罪,做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做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5)再审程序中确定法院确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做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6)刑讯逼供、殴打或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或违法使用武器、器械造成公民伤害或死亡的,做出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7)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因错误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执行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应当由做出错误的强制措施决定;错误的保全措施决定以及做出错误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