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本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因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而致损害者,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这种责任并非是适用违法原则,而仅仅是违法原则适用的例外。
22.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暴力殴打行为是明显、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国家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②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③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④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损害发生的;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可抗力等。